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二號
原告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被告台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金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