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聲請人 王正明 即債務人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是否業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狀況為何?
二、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三、財產狀況說明書中關於其餘生活開銷5,000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如:電信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請提出自105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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