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黃俊勝 上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5月25日送達其陳報之居所臺南市○○區○○○街○○號,並由其母 黃柯春蓮 收受,復於105年5月27日寄存聲請人之戶籍地高雄市○○區○○路○○○巷○○號,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件:
1.請提出104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每月資產出租收入近1萬元之相關資料或提出切結書載明每月平均收入金額、收入來源。
3.請陳明是否尚須扶養父母親?
4.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欄記載房租支出每月9,300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併說明為何僅聲請人戶籍地為高雄?又戶籍地「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及租屋處係與何人一同居住?
5.請說明配偶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併說明公司名稱及薪資收入)?及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事由(應提出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