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惠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四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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