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70號聲請人 陳真真 (即 陳忠博 之.聲請人 陳秋慧 (即陳忠博之.聲請人 陳秋安 (即陳忠博之.聲請人 陳秋雯 (即陳忠博之.聲請人 陳啟和 (即陳忠博之.聲請人 陳銘和 (即陳忠博之.相對人 張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2,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88,800元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8,8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1/2即9萬4,000元,餘9萬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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