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86號聲請人 蔡若葳 相對人 郭立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6/10;追加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5/100,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第二審裁判費9,105元(追加之訴裁判費1,500元)合計15,825元(聲請人預納)備註: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不含追加之訴裁判費)合計14,325元應由聲請人負擔4/10即5,730元,餘8,595元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為1,5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5/100即75元,餘1,425元由相對人負擔,則相對人尚應賠償聲請人共10,020元(8,595元+1,425元=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