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明人SEEKANWI.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SEEKANWIT(阿密)因殺人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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