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21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廖秀松、 魏陳秀芳 、魏高明分別於民國104年8月11日、14日、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至8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三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朱家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