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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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7號上訴人 平山雅實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被上訴人 周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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