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87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