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62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同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62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黃明發法官與聲請人有深仇大恨,業經聲請人就另案聲請迴避中並提起告訴,復未按原聲請狀所述事項核辦,枉法裁判,意圖吃案包庇,爰依法聲請前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為陳琪媛法官而非聲請人所指之黃明發法官,聲請人以非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有迴避事由,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顯屬無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