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背信既遂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及同年六月四日、五日連續犯背信既遂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0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0七、八0六二、八0六四、八0七八、八0八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二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既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