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 鐘朝海 被告 黃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16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5日送達原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收費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原告所為本件起訴之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