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謝朝誠 被告 游文信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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