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鴻吉 上列原告對被告 廖輝 提起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