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陳慧玲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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