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吳依紋
黃子凌 吳振群 律師被告 趙子滕
趙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村 被告 趙秀眞
趙秀惠 趙秀燕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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