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聲請人 田紅 琼代理人 李少隆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明繼承狀之當事人欄位所載聲明人姓名為田紅「瓊」。
二、聲請人應於聲明繼承狀上親自簽名及蓋章,並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三、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間。
四、聲請人之出入境資料。
五、聲請人委任代理人時,委任書狀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原委託書之內容並無代為向法院聲明繼承)。
六、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李至清 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七、被繼承人李至清之繼承系統表。
八、被繼承人李至清之遺產清冊。
九、被繼承人李至清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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