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原告甲男(真實姓名及年籍、住居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乙女(真實姓名及年籍、住居所均詳卷;即甲女之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被告甲○○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簡字第6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即被害人甲男為兒童,本院製作必須公開之裁定書,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即兒童甲男身分資訊。是本案裁定書內,關於原告即被害人甲男、被害人甲男之母即乙女等人之姓名僅各記載代號甲男、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見卷內所示)而均不予揭露,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宜娟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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