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19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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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419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
被   告 乙○○原名王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4197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台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
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6,
000元,嗣於訴訟進行中,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1,125,186元及自起訴狀(原告誤繕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其事後所為聲明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會款部分:
1、被告召集之互助會採正會與逆會二種方式,正會即一般之民
間互助會;而逆會則是於第一次開標時,向全體會員收取23
次之會款,如該會每人1萬元,被告即一次收取23萬元,約
定固定利息,以10萬元計算者每月利息1,300元,開標10次
,其利息為13,000元;如為23萬元者每月利息為1,600元,2
3次之利息為36,800元。
2、本件原告與被告採逆會方式開標23次者,如會員超過23人仍
以23次計算,並於第一次開標時即給付被告23萬元,但須預
先扣除36,800元(1,600×23=36,800)為利息,預扣後為
193,200元(230,000-36,800=193,200),全體會員一次
於第1次開標日給付被告193,200元後,以後開標即不再給付
會款,而由會首按月退還10,000元,共退23次合計230,000
元,會員則賺得上述之36,800元之利息。原告參加之正會及
逆會均各為以1萬元,均於每月5日開標,除第一次開標給付
被告正會之1萬元外,逆會則不給。每月正會開標後,原告
則賺取與出標金額相同之利息,例如正會出標1,000元競標
,原告應給付活會會款9,000元,此1,000元為該次原告應得
之利息。被告召集之正會及逆會,於第一個月開標二次,一
次由被告收取會款,另一次由會員出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本件被告於98年12月5日開標後倒會,正會及逆會均停止。
㈡、原告請求被告 賴秀春 給付所召集民間互助會之會款共6會,
金額計算如下:
1、原告參加被告召集自97年10月5日至99年10月5日止之互助會
,正會(即一般民間互助會之方式)、逆會各1會,每會1萬
元。連同會首共26人,逆會之標會之方式如上所述。被告於
98年12月5日開標後數日即宣告倒會,原告參加正、逆會各1
會,原告均為活會,計有224,100元未取得。【計算方式如
下:被告於第1次開標時已取得逆會193,200元,本會被告
已開標15次,原告正會為活會被告即應給付原告150,000元
,其中利息為20,900元(即14次累計之正會競標利息之總數
】。另被告於第1次開標時向原告收取正會1萬元。計被告應
給付原告224,100元【計算方式如下:正會:15次為150,000
元,原告獲得利息20,900元,其餘129,100元抵繳逆會(150
,000-20,900=129,100)。逆會:被告已於第一次開標取
得193,200元,原告以應得之正會129,100元與逆被告應退還
原告之逆會相抵後,被告另須給付原告64,100元(193,200
-129,100=64,100)。合計:正會150,000元+逆會未退之
64,100元+第一次給付之1萬元後為224,100元(150,000+
64,100+10,000=224,100)】。
2、原告以自己及 孫江忻威 之名義,各參加被告召集98年2月5日
至100年2月5日之互助會,正、逆會各2會,連同會頭共計25
人,被告於98年12月5日開標後數日即宣告倒會,只開標11
次,原告均為活會,原告參加正、逆會各2會計有430,200元
未取得。【計算方式如下:正會:11次為110,000元,原告
獲得利息11,900元,其餘98,100元抵繳逆會(110,000-11
,900=98,100)。逆會:被告已於第一次開標取得193,20
0元,原告以應得之正會98,100元與逆被告應退還原告之逆
會相抵後,被告另須給付原告95,100元(193,200-98,100
=95,100)。合計:正會110,000元+逆會未退之95,100元
+第一次給付之1萬元後為215,100元(110,000+95,100+
10,000=215,100)。原告參加二會為430,200元(215,100
×2=430,200)】。
3、原告以 子江昀橋 名義參加被告召集自98年7月5日至100年7月
5日之合會計25人(包括會頭),原告參加正、逆會各1會,
被告於98年12月5日開標後越數日即宣告倒會,只開標6次,
原告均為活會,就此會有正、逆會209,200元未取得。【計
算方式如下:正會:6次為60,000元,原告獲得利息6,000
元,其餘54,000元抵繳逆會(60,000-6,000=54,000)。
逆會:被告已於第一次開標取得193,200元,原告以應得之
正會54,000元與逆被告應退還原告之逆會1萬元相抵後,被
告另須給付原告139,200元(193,200-54,000=139,200)
。合計:正會60,000元+逆會未退之139,200元+第一次給
付之1萬元後為209,200元(60,000+139,200+10,000=
209,200)】。
4、原告參加被告召集自98年9月5日至100年6月5日之合會計23
人(包括會頭),原告有正、逆會各1會,被告於98年12月5
日開標後數日即宣告倒會,只開標4次,原告均為活會,原
告就此會有正、逆會208,400元未取得。【計算方式如下:
正會:4次為40,000元,原告獲得利息5,200元,其餘34,800
元抵繳逆會(40,000-5,200=34,800)。逆會:被告已於
第一次開標取得193,200元,原告以應得之正會34,800元與
逆被告應退還原告之逆會1萬元相抵後,被告另須給付原告
128,400元(193,200-34,800=158,400)。合計:正會40,
000元+逆會未退之158,400元+第一次給付之1萬元後為20
8,400元(40,000+158,400+10,000=208,400)】。
5、原告參加被告召集自97年5月5日至99年4月5日之合會計25人
(包括會頭),原告與被告共同參加正會半會,合計為正會
1會,有會單可證,被告於98年12月5日開標後越數日即宣告
倒會,只開標20次,原告為活會(於98年7月5日由被告冒標
),就此會有計105,000元。【計算方式如下:被告已開標2
0次(因非逆會,不受23次之限制),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000元+第一次開標時給付之5,000元,計(200,000÷2+
5,000=105,000)】。
6、以上合計1,176,900元(224,100+430,200+209,200+208,
400+105,000=1,176,900)。被告已給付原告231,714元,
扣除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945,186元(1,176,900-231,714
=945,186)
㈢、被告向原告借貸下述款項,迄未償還:
1、被告親筆書立借據,向原告借得4萬元,約定於98年12月16
日至99年2月12日間返還,
2、被告親筆書立借據,向原告借得9萬元,約定於98年10月17
日至99年1月5日間返還。
3、被告親筆書立借據,向原告借得5萬元,約定於98年12月8日
至99年2月8日間返還。以上借款合計為180,000元。
㈣、綜此,會款945,186元及180,000元借款總計為:1,125,186
元。被告積欠原告上開金額,迄今尚未清償,為此,爰依據
民法第709條之9及第474條等規定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125,18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會單影本及借據影本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125,18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9
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12,682元(即一審裁判費)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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