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2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搶奪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5條
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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