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6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64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64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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