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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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
,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其受讓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與相對人間簽
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所生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
人清償借款,而該契約第20條已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
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經相對人異議,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