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
131,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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