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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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 黃詣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9
重簡字第55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557號),前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審核後認為聲請
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確實為無資力者,同
意准予扶助,又相對人所犯本件相關刑事傷害案件,業經鈞
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80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本件非顯無勝
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該會
審查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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