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80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