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陳忠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良 、 洪翠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