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35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俊生

李鑫

被告 吳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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