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49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間代位請求返還房屋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