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9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張懿中
被   告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懿中、張家禎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95年4月7日所
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95年6月8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均應予撤銷。
被告張家禎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95年6月8日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張懿
中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二人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懿中於民國92年7月28日向原告申請帳號
0000000000000000之現金卡使用,自95年5月5日起未依約如
期繳款,至102年7月24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
431,670元,及其中本金410,744元自99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詎被告張懿中於
95年5月5日開始逾期清償欠款後,於95年6月8日將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張家禎,而被告張
家禎係被告張懿中之姪女,依被告張懿中於負債期間曾求助
於其家人,理應對於被告張懿中之財務狀況顯應知情,又被
告間所有權移轉之時點發生於被告張懿中債務逾期履行困難
之後,益見被告張懿中確係明知有損害於原告之權利,仍故
為脫產行為,而被告張家禎亦知其情事,原告自得依民法第
244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並請求被告張家禎
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及信
用卡貸款約定書、借款及還款明細、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
調取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登記資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函文在卷為憑,且
被告2人受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對原告上開主張加以爭執,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
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
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2
項及第4項前段分別規定甚明。又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
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應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
最高法院著有45年臺上字第1316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張懿
中積欠原告信用貸款債務未償,已如前述,且依本院依職權
調取之9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顯示,被告張懿中
在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被告張家禎所有後,其名下僅餘一
輛自用小客車外無任何財產,故被告張懿中出賣系爭不動產
之行為,造成其對原告債務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揆諸
前揭判例意旨,應認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為被告張家禎所有之行為,確已害及原告實現對被告張
懿中之債權。再者,被告張懿中係在95年3月9日繳付最後一
筆款項後,於同年4、5月間即將系爭不動產出售及移轉登記
為被告張家禎所有,則被告張懿中對於此舉將對原告受償債
權造成妨害,自係知之甚稔。此外,觀諸被告2人為姑姪關
係等情,應認原告主張被告2人明知被告出售及移轉系爭土
地所有權等行為,有害於原告實現債權乙情,應堪採信。從
而,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
告2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張家禎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5年6
月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回復登記為被告張懿中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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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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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
│號├───┬────┬────┬─────┤目├─────┤│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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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臺中市○○區○○○段│0268│道│1476│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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