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77號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媚 間請求給付委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玟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77號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媚 間請求給付委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