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謝宛妤 即 謝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