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戴家琳 (原名 戴凱莉 )
戴子翔 被告 虎大軍 (原名 虎敏輝 )
楊育慧 (原名 楊志慧 ) 賴志憲 (原名 賴世杰 ) 陳許美 劉英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