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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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假牙因鋼釘斷掉而無法固定,在看守所內無法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處理牙齒問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即有數次竊盜前科紀錄,依其情形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7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所提事由尚不影響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