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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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
劉倩妏 律師 蔡朝安 律師 蔡文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 蔡正廷 律師、 朱淑娟 律師代理原告訂定本件契約,其代理權是否以法律行為授與,且依照原告所指示之意思而為,並就此聲明證據,書狀繕本並逕行寄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