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花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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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花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花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行通常程序,並經合議庭裁定復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本院依調查結果,認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9年2月24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