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確定判決,確定時間為97年3月17日,惟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係96年8月26日至97年3月18日間某日,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宣告判決確定之後,自不符合一併定應執行刑之條件,是檢察官聲請將附表編號1與2所示罪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俊明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