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怡錚 被告 楊祺淥 原名: 楊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第二列關於「法官趙雪瑛」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益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曾益盛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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