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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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宗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宗漢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簡宗漢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事判決,受刑人除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即民國99年3月1日所犯之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外,受刑人於99年11月12日另再犯傷害罪,並經本院於同一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但有期徒徒刑與拘役依法應併執行之,且有期徒刑部分並不在檢察官聲請範圍內,是本件自不能就有期徒刑3月部分為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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