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79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甲○○
2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9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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