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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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吳青翰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吳青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10年8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