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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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5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福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