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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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15號
原 告 吳貴金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
被 告 郭金川
郭金福
郭秀美 遷出國外
郭秀清
郭美銀
郭阿蓮
郭金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金川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24號),業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