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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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15號
原   告  吳貴金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
被   告  郭金川
       郭金福
       郭秀美   遷出國外
       郭秀清
       郭美銀
       郭阿蓮
       郭金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金川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24號),業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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