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42號
上訴人盟鑫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德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如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富仁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律師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