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 黎雨玹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 葉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春發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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