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孝祖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李政達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