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300元,應第二審裁
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