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300元,應第二審裁
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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