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幼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寶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4年6月10日起抑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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