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02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連恭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源 、 周佑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對債務人周佑穎之戶籍址送達催告函之釋明文件。
二、送達債務人蔡文源、周佑穎催告函之送達情形釋明文件,以釋明已為合法催告,喪失期限利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