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淑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淑娟是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期付款之相關釋明文件(據其提出之消費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債務人是向板信商業銀行申辦消費信用貸款)。
二、債務人李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